问题标题:
3.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《货运代理合同》上盖章。《货运代理合同》第四条约定:"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。"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
问题描述:

3.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《货运代理合同》上盖章。《货运代理合同》第四条约定:"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。"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。后双方发生纠纷,甲公司起诉乙公司,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。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,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?()

A.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

B.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

C.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

D.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

这道题c项不懂,答案是不仅代表公司还代表李红,第一,是不是因为提到了李红的担责才代表李红,如果合同不规定法定代理人担责,就只代表公司?第二,A项错误,答案是这是有效格式条款,甲公司是否还可以找李红追责,如果不可以,那C项还代表李红怎么解释?第三,是否第四条仍有效,但已对李红失去了效力,只可以找乙公司赔偿

李清伟回答:
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义务,无论哪个签字,意味着这个公司法定代表人意见,即所有法定代表人意思表达一致,均受合同条软约束。因此可以找李红,李蓝一起,或其中一人均可以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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